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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足球思想质疑

——从中国足协一份文件谈起
1998-11-10 来源:生活时报 洪军 我有话说

在’98全国甲级足球俱乐部总经理会议期间,中国足协长达万余言的《职业足球俱乐部基本条件》讨论稿人手一份,这份讨论稿初稿写于1997年7月10日;二稿写于1997年10月15日;三稿写于1997年12月2日,定稿的时间是1998年10月28日。

可以看到,这份讨论稿从时间跨度来说,经历了国人对世界杯的期待、十强赛后的失望与反思以及与’98联赛如影随形的对足坛丑恶现象声讨这一特殊时期。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这份旨在搞好明年职业足球俱乐部建设的纲领性文件中,人们并没有看到中国足球在痛定思痛后那种对前途与命运的清醒把握!通俗点说,透过这份讨论稿的基本内容,期待中国足球明年在经营与改革上有所突破依旧是件十分困难的事!

公司制是一副面具吗

中国足协规划1999年职业足球俱乐部基本建设时,明确提出各俱乐部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采取公司制,依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规范体制建设。并要求职业足球俱乐部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成为某家企业的附属部分,也不能成为某个行政或事业单位的部分或组织。

俱乐部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这也是足球走向职业化的一个重要前提。在京开会的各个俱乐部老板也都有此共识。可问题的关键是,足球俱乐部走向企业必经之路的基本条件究竟具备与否?

在中国20多家职业俱乐部中,最早树起股份制经营大旗的是辽宁足球俱乐部,可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也清楚地看到辽足的股份制仅仅是一副面具,当1997年俱乐部的经营与球队的战绩一起陷入困境时,辽足所谓“股份制”的真实面目只是一家企业(北京华堂独自支撑)。毫无疑问,辽足打出股份制的大旗是想引入先进的足球经营体制,而最终在经营上陷入困境说明中国足球自上到下没有具备与先进足球体制接轨的条件。在’98赛场上的26家足球俱乐部中,真正是公司制的俱乐部又有几家?像大连万达,不久前的王健林退出风波后,围绕队员所属权问题俱乐部与体委各执一词,王者之师在俱乐部建设问题上都纠缠不清,更何况其它中小俱乐部!由此看出,在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可以像辽足一样树起企业法人的大旗,在艰难中寻求发展,以此给好大喜功的中国足协一个与世界先进足球体制接轨的面子;再者就是毫无选择地成为某家企业的附属,成为某个行政或事业单位的部门或组织,以求寻找到更广阔和灵活的生存空间。

俱乐部走企业化经营缘何如此艰难?一个根本的问题就是中国的职业足球俱乐部由于造血功能的萎缩,无法实现自我约束,自负盈亏的局面,使俱乐部在资金投入的黑洞中惊慌失措。这一现象最直接的表现就是’98赛季尾声,参与足球的商家对中国足球前途的迷茫和失望。

俱乐部经营自主权在哪

职业足球俱乐部走企业化发展道路的一个明显特征就是自主经营,以全部法人资产为基础,自主经营确保俱乐部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各家俱乐部经营的自主权有多大?

《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基本条件》讨论稿第七部分谈的是有关俱乐部经营问题。在该章中,中国足协是这样规定自己与各俱乐部的经营权利的!

中国足协的权力是:统一转让并向俱乐部分配联赛杯赛部分赛场广告以及向全国及境外的电视转播权。另外在《基本条件》讨论稿第十部分,中国足协还把各俱乐部“参加全国性、跨地区性或国际性足球比赛及活动”的管理权揽在自己手上,同时还明确规定各俱乐部“必须遵守和执行联赛协议和足协杯赛协议。”

谁都知道,门票、电视转播权以及比赛冠名权等一向是俱乐部主要收入来源。而在中国,中国足协高喊各俱乐部“自主经营”的时候,却想方设法控制着足球所带来的大部分财富。据悉,中国足协每年与国际管理集团合作,出卖给“万宝路”和“飞利浦”的联赛及足协杯赛冠名权费用绝对是个天文数字。至于每年中国足协因转会球员和商业比赛所收的管理费更不得而知!那么,这些钱都用到哪里去了?日前在京集会的一些俱乐部老总对足协的“巧取豪夺”也耿耿于怀。“他们在控制着俱乐部的财路,却说什么我们自主经营,这简直是笑话!”一位来自南方某俱乐部老总这样讲。而辽宁足球俱乐部负责人赵同普更显得无可奈何:“我们队中有7名球员去随国家(奥)队集训,足协每人每天竟向俱乐部要40元的伙食费!”言外之意,国内20多家球队每年都为“万宝路”、“飞利浦”做广告,俱乐部是实体,我们得到什么了?

俱乐部经营的大块儿让足协占了,俱乐部自己经营什么?

依中国足协在《基本条件》中的说法是,俱乐部应该积极开拓比赛经营,如门票、赛场广告、电视转播等;商品经营,如标志产品、赛场用品等;资产经营,如俱乐部或球队冠名权,球员转会等,一位俱乐部老总曾用一句形象的话来表述中国足协这种经营权的分配:他们大把大把数着各俱乐部(球队)给带来的钞票,而我们却囊中羞涩,看着一大堆乱摊子发愁。

行规不能破吗

在《职业足球俱乐部基本条件》中有这样一句话:“在任何情况下,俱乐部都不得任意攻击中国足协及其会员协会或其它俱乐部,俱乐部与中国足协上述成员之间产生的争议或纠纷,在中国足协章程范围内解决。”

这是一个敏感的话题,因为在’98联赛赛场上发生的许多事件都与这个话题有关。

这个话题也像是中国足协精心构建的一道屏障,使中国足坛的丑恶与正义始终无法在法庭上见面。

众所周知,’98联赛伊始中国足坛就充满了火药味!先是年初舆论界的“打假扫黑”,后来发展到足坛内人的揭竿而起。最先发难的是贾秀全,他第一个喊出自己的球员涉嫌打假球,接着王健林又向中国足协叫板,并声称握有中国足坛黑暗的证据,此间,足坛几乎到了天下大乱的地步!陕西国力要挟足协;河南建业满腔怒火!陈亦明赤膊上阵;王宝山急流勇退。这一系列令人震惊的事件都与所谓足坛丑恶现象有关。中国足协陷入前所未有的窘迫境地。

许多人此时都想到法律这个武器,法律在哪儿?

法律似乎在中国足协的抽屉里!依中国足协官员的解释足球与法律的关系时说:对一些所谓假球的处理,中国足协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根据有关章程查处,若超出职权管理范围再上交司法机关,显然,中国足协那个“在任何情况下,俱乐部不得任意攻击中国足协……争议和纠纷在中国足协章程范围内解决”之规定,只是像一个消音器,欲把人们呼唤法律的喧闹声音减小到最低程度,以使自己不至尴尬!那么,中国足协的这个规定本身是否合法?是否有意剥夺了公民权利?这个问题只能由法律专家们去提醒中国足协了。

大破才能大立!《职业足球俱乐部基本条件》是中国足协规范明年各俱乐部建设的一个纲领性文件,虽曰之为讨论稿,但从其四易其稿的执著精神来看。所谓的“讨论稿就是1999年职业足球俱乐部建设的“定稿。通过以上几个方面至少可以看出,毫无新意的《基本条件》根本无法让人们对明年的足球改革有所突破抱什么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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